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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振国与李金来、吕松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国,李金来,吕松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任振国,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白爱敏、高誓苑(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来,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吕松甫,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任振国诉被告李金来、吕松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振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振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振国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