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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文喜与于艳君、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喜,于艳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714号原告:赵文喜,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于艳君,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平安街绿苑三区**栋*单元***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福民街万佳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69704X。代表人:佟玉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文喜与被告于艳君、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原告赵文喜负担。审 判 员 刘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欣书 记 员 张炜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