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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方君、徐金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君,徐金法,毕于伸,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徐方君,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徐金法,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毕于伸,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方君、徐金法与被执行人毕于伸、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毕于伸、张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徐方君归还借款77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徐金法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郑守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念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