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711号原告: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的受理费,原告仍未交纳,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舞钢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