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娜姝与福州高新区卡拉香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姝,福州高新区卡拉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369号原告:刘娜姝,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原告刘娜姝丈夫,特别授权。被告:福州高新区卡拉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甲岐村。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娜姝诉被告福州高新区卡拉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娜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娜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刘娜姝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