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有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有成,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8月22日被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由桂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有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有成从其父辈手中得到一支火药枪。2017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出警到被告人黄有成的家中缴获该火药枪一支、射钉弹63颗、火药粉一瓶、钢珠弹32颗。经鉴定,缴获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查实,被告人黄有成未办理有持枪证,没有持枪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有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黄有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有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没有持枪证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有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有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有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黄有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有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有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黄有成的火药枪一支、射钉弹63颗、火药粉一瓶、钢珠弹32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