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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万月与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月,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548号原告:张万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南沙河路东。法定代表人:傅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月诉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