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峰与曹公安、刘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曹公安,刘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曹公安,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刘毛,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曹公安、刘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豫1329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曹公安、刘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峰于2017年8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张延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