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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月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月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40号罪犯董月弟,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苏某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月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整,追缴赃款235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1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0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029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6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董月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董月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月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没有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系暴力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月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