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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牛振新与高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新,高柏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47号原告:牛振新,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高柏臣,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新诉被告高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显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小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