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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被执行人:刘国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丽与被执行人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丽25000元,并负担受理费42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270元,共计26965元。被执行人至今已履行25270元,还有1695元未履行。目前被执行人刘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