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向意昌与余秀山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意昌,余秀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761号原告向意昌,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罗伟诚,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秀山,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南环路。原告向意昌与被告余秀山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意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意昌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向意昌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