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游红雨、孙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红雨,孙笑萍,包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游红雨,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孙笑萍,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包日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游红雨与被执行人孙笑萍、包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笑萍、包日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游红雨借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孙笑萍、包日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和相关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