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二审中陈述:“李某某找我干的活,说老板把钱给他了再给我,给梁文龙干的活。一共十一个人在干活,都是我找的人”。并陈述,“5200元钱是给十一个人的工钱”。那么,李某某能否一个人主张权利?李某某与其余十个人是什么法律关系?其余十个人的基本情况,发回重审时予以查明。被上诉人李某某2015年12月出具条据,“闻喜二中门口文龙工地,……5200元”,经手人李某某。那么,上诉人李某某是给谁干的活?李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李某某与文龙工地是什么法律关系?谁是本案的债务人?发回重审时,希望一审法院行使释明权,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