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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凤平与杜玉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平,张守鹏,杜玉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415号原告:孙凤平,职业,现住敦化市。被告:张守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杜玉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孙凤平与被告张守鹏、杜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因孙凤平不能提供张守鹏、杜玉廷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张守鹏、杜玉廷送达地址,本案二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凤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孙凤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