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山鑫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重庆市铜梁区钢隆纸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市铜梁区钢隆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广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316号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肖章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莲,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卓悦,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钢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石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92886257。法定代表人:田刚(职务不详)。第三人:重庆市广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浦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02140T。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钢隆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广源纸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80元,由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罗 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