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晓凡与被告孙志刚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凡,孙志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500号 原告薛晓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 被告孙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凡与被告孙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晓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