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仲丛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8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仲丛江出生日期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扒山部队西营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67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6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仲丛江饮酒后驾驶鲁B×××××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静江路岔河北路路口处与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发现仲丛江有饮酒嫌疑。经对被告人仲丛江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仲丛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仲丛江负事故次要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仲丛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关指控被告人仲丛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仲丛江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丛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仲丛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旭晶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陈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