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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晶晶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晶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3057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法定代表人刘荣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晶晶,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晶晶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荣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