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启元与永川区洪龙塑料厂彭传洪劳务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元,永川区洪龙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元,男,1952年8月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永川区洪龙塑料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梅家桥村,注册号500383600630931。经营者:彭传洪,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杨启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永川区洪龙塑料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9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2017)渝0118执1344号-1359号等16案系集团案件,本院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永川区洪龙塑料厂经营者彭传洪所有的房产一套,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务费19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郭显奇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