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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朱加明与吴文龙、陈玉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明,吴文龙,陈玉兄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325号原告:朱加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华、李新军,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龙,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陈玉兄,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朱加明诉被告吴文龙、陈玉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朱加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加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加明负担。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紫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