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石光磊,熊晶,朱茂文,孟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60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英萃国际中心一层。负责人:倪向涛,行长。被告: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广路南。法定代表人:石光磊,总经理。被告: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东)。法定代表人:石光磊,总经理。被告: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同济大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振峰,总经理。被告: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法定代表人:孔令伟,总经理。被告: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小北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可耘,总经理。被告:石光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熊晶,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朱茂文,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孟春英,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恒源石化有限公司、济宁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石光磊、熊晶、朱茂文、孟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0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