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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月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190号原告张月,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兴源机械设备厂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80687739(1-1),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8号。法定代理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月杰,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月诉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月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常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美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