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2015年5月l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6月1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5)第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系同学)王某某闲聊时,得知王某某的家庭要前往海南旅游,便谎称自己在中国国际旅行社工作,能办理旅游此项事宜,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于同年1月13曰13时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十字建设银行内,向李某银行卡上汇款2136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将此款挥霍。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