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书霞与王辉、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书霞,王辉,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2号原告:齐书霞,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王辉,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B座2113室。法定代表人:王辉。原告齐书霞与被告王辉、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齐书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齐书霞负担。审 判 长 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