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书霞与王辉、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书霞,王辉,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2号原告:齐书霞,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王辉,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B座2113室。法定代表人:王辉。原告齐书霞与被告王辉、河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齐书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齐书霞负担。审 判 长  宋瑞清人民陪审员  宋 瑜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