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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志梅与被执行人王德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梅,王德仁,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异4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志梅,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德仁,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申请人:平玉花,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王俊林,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申请人:李树蕾,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志梅与被执行人王德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志梅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温志梅称,关于我与被执行人王德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到约定的给付时间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向法院申请追加该案担保人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平玉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自愿为被执行人王德仁担保,如王德仁到2017年7月5日前不能按约定期限给付执行款及其利息、诉讼费等,平玉花自愿承担全部给付责任,同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王德仁承诺于2017年8月28日前给付执行款5万元,于2017年10月8日前给执行款5万元,剩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申请人李树蕾、王俊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自愿为被执行人王德仁担保,保证此案剩余执行款、利息、执行费、诉讼费按王德仁承诺的给付日期履行,如王德仁不能按期给付,由李树蕾、王俊林给付。现因被执行人王德仁及执行担保人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至今未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玉梅请求本院追加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6)辽1381执1933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书面自愿为被执行人王德仁担保,保证被执行人王德仁按期给付执行款。现被执行人王德仁到期未能给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温志梅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为该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为(2016)辽1381执19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平玉花、王俊林、李树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玉清审判员  王东鹏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诗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