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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文故意杀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11号罪犯张文,男,1975年9月6日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文犯故意杀人、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并判处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634.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将罪犯张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4月28日将罪犯张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15年2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9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8年1个月2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