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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8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来兵与任典瑛、于文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兵,任典瑛,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8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来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任典瑛,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于文东,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任典瑛存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来兵交纳执行费260元。申请执行人赵来兵以其与被执行人任典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