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8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来兵与任典瑛、于文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兵,任典瑛,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8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来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任典瑛,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于文东,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任典瑛存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来兵交纳执行费260元。申请执行人赵来兵以其与被执行人任典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