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凤忠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凤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44号罪犯苏凤忠,男,39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宿某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凤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退赔退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苏凤忠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苏凤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凤忠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凤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