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殿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42号罪犯张殿军,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辽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殿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50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0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殿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殿军因怀疑其两姨哥哥张某某与其妻代某某有两性关系,于2001年11月1日午后4时许,在东辽县石河乡古洞村2组道上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代某某也帮助打张玉成。当打到石河乡大房村4组河边时,张殿军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并让代某某和他一起将张某某成的衣服扒光扔掉,致被害人张某某因殴打昏迷后冻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殿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殿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