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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祁云洞与被告宋艳玲、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云洞,宋艳玲,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563号原告:祁云洞,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冰,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玲,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638655076,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宏伟,总经理。原告祁云洞与被告宋艳玲、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祁云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云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祁云洞负担。审判长 马 钠审判员 王 歆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