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殷养争与张桂、魏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养争,张桂,魏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1524号原告:殷养争,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芹,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平县。被告:魏吉明,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殷养争与被告张桂、魏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养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桂、魏吉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殷养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桂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决被告魏吉明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张桂经被告魏吉明介绍,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7年2月3日归还,当日被告张桂出具借条一份,魏吉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转账给被告张桂4.8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桂表示无能力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张桂未作答辩。被告魏吉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张桂、魏吉明向原告殷养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张桂家中有事急用,借殷养争人民币伍万整(50000元)归还日期2017.2.3日。账号:62×××87。支行:黄桥支行,中国银行。张桂。2016年8月3日。担保人:魏吉明。2016.8.3。”当日,原告殷养争向被告张桂中国银行尾号为4387的银行账户转账48500元。因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庭审中陈述:我与被告魏吉明是朋友关系,由于被告张桂家中有人生病,急需医药费,经被告魏吉明介绍,我同意给被告张桂借款。两被告当我面签写了上述借条,借条上担保人是被告魏吉明书写、签名的,其他内容都是被告张桂书写。当时口头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所以在交付借款时将首月的利息扣除,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桂485**元,后来还给过我第二个月的利息1500元。之后两被告互相推脱,至今再未还款。原告上述陈述,有证人李某的当庭证言予以印证。上述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殷养争与被告张桂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实际出借本金485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所付第二个月利息1500元应当认定抵扣本金,故本案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为47000元,被告张桂理应按约还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张桂按照年利率24%支付的逾期利息过高,本院依法支持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魏吉明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且原告起诉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魏吉明的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魏吉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桂、魏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殷养争借款4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魏吉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原告殷养争负担31元,由被告张桂、魏吉明负担9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吉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殷养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刘 玮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