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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赵灵芝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赵灵芝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667号原告:李红波,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灵芝,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商业城东门口对面新蟒园入口北邻)。原告李红波与被告赵灵芝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红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审判员  韩建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