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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于金成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于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性,1960年1月26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7委27组被执行人:于金成,男性,1979年2月2日出生,住萝北县国土2号楼4单元5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于金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