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丽岩诉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丽岩,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丽岩,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曲杰,局长。再审申请人方丽岩因诉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丽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管辖权上有错误,没有事发地公安机关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居住地公安机关不具备处罚权,只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利。一、二审认定方丽岩提供的北京政府信息告知书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违法行为所在地北京市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方丽岩在中南海有违法事实,也未立案。《受案登记表》不符合证据规则,报案人信息登记栏为空,报案人无姓名,不应采信。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执行处罚决定时并未出示传唤证与训诫书。方丽岩在久敬庄外面被派出所和信访局工作人员给截回来的,有证人李青春的证言证实。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是方丽岩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提供的长春市驻京信访联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方丽岩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对方丽岩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方丽岩不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反映诉求,救济权益,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区上访的事实,其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未制作将方丽岩案移交至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的法律手续的信息,以及方丽岩申请再审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能否定方丽岩曾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区进行上访的违法事实。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方丽岩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方丽岩的诉讼请求正确。方丽岩主张处罚程序违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方丽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丽岩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孔德岩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