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魏银章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魏银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56772-7,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马嘶桥路58号。法定代表人:邹先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魏银章,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无业,借住公安县******场妻兄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银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公卫计医罚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了违法行为。但对罚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本人系残疾人,低保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