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诉曹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曹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134号原告: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宏,律师。被告:曹光庆,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临洮兴农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