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尧生,许晓珍,周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尧生,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许晓珍,女,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周烽,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尧生、许晓珍、周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