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25号之三十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安生、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生,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封海罗,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海,张艳兵,宋绍彬,延文国,延文良,马维亮,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牟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25号之三十申请执行人:张安生,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封学锋,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封小彩,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封海罗,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海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艳兵,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绍彬,男,1962年4月7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文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文良,男,197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维亮,男,1975年6月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岳六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维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牟海霞,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张安生与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封海罗、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海、张艳兵、宋绍彬、延文国、延文良、马维亮、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牟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3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全部存款8665元,划拨被执行人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江北药业有限公司货款255600元,扣除申执费2114元,余款过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该案已查封并报广饶县公安局协助执行函,将控制其车辆,因查找被执行人延文国未果,广饶县公安局也将其协助进行协查拘留。未发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景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