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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刘涛涛与杭州厚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涛,杭州厚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909号原告刘涛涛,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厚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7幢303室。法定代表人吴成云。原告刘涛涛诉被告杭州厚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服装加工费51460元、利息514.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自2016年8月22日暂计至2016年10月22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沈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全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厚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年中到2016年2月份期间原告先后为被告加工服装5次。2016年8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8月22日,尚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14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供应商明细账为证。本院认为,��告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5146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对被告结欠加工款的数额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厚美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刘涛涛加工款51460元、利息514.6元(以51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22日暂计至2016年10月22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50元,由被告杭州厚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澄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无书记员  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