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黄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839号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罗师庄紫荆路***号*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刘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锡林,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丛平,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罗山县。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丛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丛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雄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