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林与黄邓超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黄邓超,赵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邓超,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赵琳,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肖林与黄邓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邓超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合同号x,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正在评估拍卖中,待评估结果出来再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候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