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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崔丽诉孙立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曲相文,孙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56号原告:崔丽,女,汉族,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文,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相文,男。被告:孙立岩,男。原告崔丽与被告曲相文、孙立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113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返还给原告崔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