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崔丽诉孙立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曲相文,孙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56号原告:崔丽,女,汉族,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文,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相文,男。被告:孙立岩,男。原告崔丽与被告曲相文、孙立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113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返还给原告崔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