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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建琼与伍建琼李友瑜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建琼,李友瑜,伍建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琼,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友瑜,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建琼,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再审申请人孙建琼因与被申请人李友瑜、伍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建琼申请再审称,1.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认定属于“个人不正当消费”缺乏依据,李友瑜、伍建琼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2.伍建琼二审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其请求加以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友瑜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友瑜、伍建琼原系夫妻,案涉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伍建琼以其个人名义向孙建琼所借。根据二审中李友瑜举示的伍建琼与孙建琼20**年7月4日的通话录音内容,虽不能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伍建琼参加赌博活动,但可以证明主要用于伍建琼个人打牌娱乐等不正当花费,并未实际用于伍建琼与李友瑜的夫妻共同生活。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伍建琼的个人债务,李友瑜不承担偿还责任正确。至于二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二审时,伍建琼举示新证据证明其已向孙建琼归还借款6500元,虽伍建琼二审中未提起上诉,但李友瑜在二审中作为上诉人对本案借款事实也提出了异议。故,二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借款总额7万元中扣减6500元并作出改判,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孙建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建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蹇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