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季小灶与于江、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小灶,于江,于华,李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488号原告:季小灶,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江,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于华,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李菊华,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小灶与被告于江、于华、李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小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