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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井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井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116号原告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种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树彦,职务总经理。被告于井林,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井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彦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鸿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