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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新占与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占,张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1839号原告:张新占,男,汉族,1957年3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丽琴,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系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人民政府计生科职员,住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0号162室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新占与被告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2500元并写下借条,承诺2017年6月之前还清。但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但被告却躲避不见,连原来的家也搬走了。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新占经老乡介绍认识被告张丽琴,被告张丽琴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借张占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0元),于2017年6月之前还清。借款人:张丽琴,2016.12.29。”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摧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占新与被告张丽琴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以及《借条》中的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新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6元,本院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张丽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海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启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