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跃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跃泉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61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诉讼代表人张某,系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人陈跃泉,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相瑜,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072号起诉书、杭萧检公诉刑追诉[2016]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跃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吉、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陈跃泉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陈相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2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总经理被告人陈跃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承诺以投资款及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手段,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6亿余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给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跃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跃泉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跃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吸收资金的对象主要为公司员工或者亲友。被告人陈跃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跃泉的吸收资金对象主要为公司员工或亲友,应扣除上述人员的相关金额;被告人陈跃泉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陈跃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总经理被告人陈跃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承诺以投资款及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手段,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607亿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姚某吸收资金共213.8964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29.7214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姚某243.3606万元本息。2.2011年4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李某3吸收资金10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70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李某3的863.0927万元本息。3.2011年4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朱某1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利息0.12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9.875万元未归还。4.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谢某吸收资金共200万元,支付利息37.2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谢某260万元本息。5.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洪某1吸收资金共170万元,支付利息89.7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洪某1的184.45万元本息。6.2011年4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楼某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35.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楼某72.8万元本息。7.2011年5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周某1吸收资金60万元,支付利息36.6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周某1的66万元本息。8.2011年6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蔡某1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1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蔡某1的123.0822万元本息。9.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沈某1吸收资金共250万元,支付利息0.3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沈某1的380万元本息。10.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王某1吸收资金共220.6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36.82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王某1的62.0625万元利息。11.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陈某1吸收资金共357.4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329.67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陈某1的220.7738万元本息。12.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徐某1吸收资金共94.6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57.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徐某1的57.75万元本息。13.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蔡某2、夏某吸收资金共264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351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14.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章某1、韩某1吸收资金共455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19.9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一方336万元本息。15.2011年9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金某4吸收资金70万元,支付利息35.7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4.3万元未归还。16.2011年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金某5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77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17.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严某1、方某1、方泓吸收资金共120.86万元,支付利息24.9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一方120万元本息。18.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沈某5吸收资金共189.8万元,支付利息20.47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沈某5的197.28万元本息。19.2012年3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沈某3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39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沈某3的120.9467万元本息。20.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吴某1吸收资金共21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07.3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吴某1的81.4082万元本息。21.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陈某2吸收资金共20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陈某2的260万元本息。22.2012年10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黄某1吸收资金3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9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黄某1的229.3692万元本息。23.2012年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章某2吸收资金2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08.692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24.2013年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李某2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27.5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25.2013年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徐某2京吸收资金6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69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26.2013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张某1、严某4吸收资金26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39.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0.6万元未归还。27.2013年4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赵某3吸收资金2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28.3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28.2013年5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王某2吸收资金6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9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王某2的59.5万元本息。29.2013年5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卷闸门厂吸收资金7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40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529.8041万元本息。30.2013年8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冯根法吸收资金15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593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31.2013年8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于某吸收资金70万元,支付本金4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0万元未归还。32.2013年8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陈某3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陈某3的116万元本息。33.2013年9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张某2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57.5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34.2013年10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汤某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5万元未归还。35.201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害人华某吸收资金2000万元,归还本金50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华某1800万元本息。36.2013年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罗某吸收资金2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27.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72.4万元未归还。37.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吴某2吸收资金共215万元,未支付本金和利息。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吴某2的303.042万元本息。38.2013年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来某2吸收资金13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44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39.2013年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朱某3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8万元未归还。40.2013年1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严某3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14.5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41.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洪某5吸收资金18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01.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78.4万元未归还。42.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来某3吸收资金1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71.3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43.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陈某5吸收资金140万元,支付利息17.1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22.87万元未归还。44.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洪某3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98万元未归还。45.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黄某3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56.56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46.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倪某吸收资金266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179.925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倪某150万元本息。47.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吴某3、戴某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50万元未归还。48.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郑某3吸收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8万元未归还。49.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黄某4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52.5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50.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郑某2吸收资金100万元,归还本金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50万元未归还。51.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黄某2吸收资金250万元,未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至案发时尚有250万元未归还。52.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汪某1吸收资金2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27万元,实际未造成损失。53.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沈某4吸收资金24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沈某4的281.9274万元本息。54.2014年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高某、周某2吸收资金100万元,未支付利息和本金。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一方136.3689万元本息。55.2014年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洪某6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4万元未归还。56.2014年1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单位杭州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吸收资金50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8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单位399.6666万元本息。57.2014年2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金某3吸收资金5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0万元未归还。58.2014年5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方某2吸收资金12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95万元未归还。59.2014年5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俞某吸收资金1410万元,支付本金和利息1010万元。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俞某1149.0899万元本息。60.2014年8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金某2吸收资金500万元,未支付利息和本金。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金某2的952.582万元本息。61.2015年5月,被告人陈跃泉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孙某吸收资金80万元,未支付利息和本金。案发后双方签订协议,以紫荆园老年养生公寓的入户保证金抵偿被害人孙某88.7721万元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跃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3、朱某1、谢某、洪某1、楼某、周某1、蔡某1、沈某1、陈某1、徐某1、蔡某2、韩某1、金某4、金某5、方某1、沈某5、沈某3、吴某1、陈某2、黄某1、章某2、李某2、严某4、赵某3、王某2、于某、陈某3、张某2、金某3、罗某、吴某2、来某2、朱某3、严某3、洪某5、来某3、陈某5、洪某3、黄某3、倪某、戴某、郑某3、黄某4、郑某2、黄某2、汪某1、沈某4、高某、洪某6、方某2、华某、金某2、姚某、俞某的陈述,证人顾某、赵某2、徐某3、来某1、韩某2、汪某2、谢某、沈某5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转账凭证,进账单,投资分红收款收据,收据联,合同,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协议书,收条,借条,借据,回购承诺书,取款凭证,案件说明,公司基本情况,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跃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跃泉作为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跃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陈跃泉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将从被告人陈跃泉的亲友及公司员工处吸收的资金数额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的司法精神,被告单位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同时,亦向亲友吸收资金,相关亲友的金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0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跃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个月零6日,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跃泉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海云人民陪审员 王 赟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