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夏细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夏细凤,官荣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36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夏细凤,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被告:官荣鹤,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夏细凤、官荣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计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嘉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