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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万继旺、郑敬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继旺,郑敬华,郑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继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郑敬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昌强,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万继旺与郑敬华、郑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341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郑敬华、郑昌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向郑敬华、郑昌强所在村居进行调查,未发现郑敬华、郑昌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万继旺也未能提供郑敬华、郑昌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